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運費計算
( 80 年 03 月 15 日)
第11條
運費減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十 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