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52條
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 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者,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