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50-1條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 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 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