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 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