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駕訓班) 之設立及 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3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 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