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5 日)
第36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 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 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 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