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23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