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