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 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