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 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