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 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