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5條
危險標誌「警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 之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