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5-1條
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 5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 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 路口。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 輛」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