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 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 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 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