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9條
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 六公尺之橋樑。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 ,得免設本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