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8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 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 8」,左 側縮減用「警 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 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 同時或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