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 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 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 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 附牌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