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制設計之基本原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3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 、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 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 為指標,據以設計時制。

二、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以三○秒至二○○秒為原則。

三、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 閃光操作等,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五○至六○次,閃滅交替之時間應 相等。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四○至五○次。至少 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秒即應開始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