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制設計之基本原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0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時相:

(一)設置於三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

(四)設置於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

(一)設置於五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該路口宜有左轉專用設施配 合。

(三)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道路錯綜、交通繁複之交岔路口者,視需要可使用五時相以上 號誌,並得視交通情況將不必要之時相予以跳越。

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於左轉車輛較多,且兩向交通流量懸殊之交岔路口者, 可使用綠燈早開或綠燈遲閉方式處理。

行車管制號誌使用左轉專用時相,除設有早開控制時相外,應配合佈設左 彎待轉區線。左轉箭頭綠燈與對向號誌之圓形綠燈或直行箭頭綠燈不得於 同一時相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