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 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 、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 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 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 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 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 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