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