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誌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