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誌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0條
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 用堅固耐用之材料。

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公分, 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

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者,其支柱或支架應漆黑黃相間之線條, 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