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誌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7條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

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

二、視距受限者。

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

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

五、標誌密集之處所。

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

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

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