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誌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條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 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 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