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線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0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