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線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9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 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 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 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 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 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 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