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標誌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條
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下: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 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 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 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 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 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 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 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 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 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 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 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八、黑色 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九、白色 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