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行人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5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 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 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 、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 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第135-1條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 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 不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 、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第136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 ,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 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第137條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 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 ,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第138條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

第139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