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慢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