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 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 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 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 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