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