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9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 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