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8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