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7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 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 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