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6-1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 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 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 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