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