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53-1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 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