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9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