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