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8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 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 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