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6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 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 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 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 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