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4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 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