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2-1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