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7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 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