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