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4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