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