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計程車客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96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 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 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 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 不得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