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計程車客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96-9條
為維護計程車共乘營運秩序與旅客服務,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置計程車共乘 招呼站及必要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輔助設施。

計程車共乘招呼站設置地點、共乘費率、營業時間、實施方式及日期,由 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