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計程車客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96-5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 )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及 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